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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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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现行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环境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因此本文主要从环境保护法的名称、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与论述。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修改 基本原则 环境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末。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在该法颁布以后到现在,中国的工业现代化较之颁布以前有了突飞猛进的变化,相应地也出现了一些在立法时没有考虑到或没有预见到的法律问题,不仅有政治方面的法律问题,经济方面的法律问题,尤其在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法律滞后问题更为突出,因此现行环境保护法与实践操作方面相比就有些落后,不能起到很好的调整作用。 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决定重新修改环境保护法,也是由于受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与环境进一步恶化的影响所做的决定。对于现行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有下列问题是应该考虑的: 一、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名称问题:环境法与资源法应该统一到环境保护法这个大环境概念中。 现代环境科学已经证明,环境是由自然资源构成,自然资源存在于环境中,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破坏了环境往往会对自然资源造成破坏,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浪费与污染也往往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与立法目的上都有……<<<<<全文未完,本文约5445个汉字,771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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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r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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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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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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