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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侵权诉讼的困境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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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难题。随着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日趋严重,环境侵权诉讼也日渐增多,本文就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中存在的困境及对策展开探讨,提出发挥环境研究领域专业人员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作用和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制等措施。 关键词:环境 侵权行为 诉讼制度 一、环境侵权诉讼的特征及其所面临的困境 (一)环境侵权的特征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其涵义伴随环境司法救济的理论与实务发展而发展,在各国的立法实践及理论研究中,对其称谓并非一致。在针对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侵害的侵权行为中,英美将之称为“妨害行为(Nuisance)”,德国将之称为“干扰侵害”,在法国称之为“近邻妨害”,日本是环境问题较严重的国家,在日本将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危害,称为“公害”。我国学者将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等同,将其定义为:指因人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遭受污染或破坏,从而侵害相当多数居民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及其他权益,或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事实。[1]此定义较全面地概括了环境侵权的方式及环境侵权的主要对象。但是,将环境侵权的对象限定在居民这一范围,显得过于狭窄。如企业的生产经营因其他企业之污染而使其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财产造成损失也应列为环境侵权的范围。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最大的特点是以环境为媒介,通过对环境,包括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来直接和间接地造成他人的损害的行为。所以,环境侵权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基于此,可把环境侵权界定为……<<<<<全文未完,本文约15550个汉字,128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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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r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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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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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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