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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中国林业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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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野生植物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但是目前很多野生植物由于植物种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特殊药用商品的经济属性濒临灭绝。为实现野生植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除了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外,最为科学的保护方式是变野生为家生,加强人工引种栽培的科学研究。但在变野生为家生的过程中,必须有效保护培育者的权益,协调培育者和社会的利益分配。本文介绍了世界各国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模式,重点介绍了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野生植物资源 可持续利用 植物新品种 法律保护 一、野生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需要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它属于自然资源,是人类的财富,也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很多野生植物由于植物种的自然属性和作为特殊药用商品的经济属性而濒临灭绝,资源几近枯竭。前者如胡桃(juglans regia)野生种资源在我国仅见于新疆伊犁河谷的两个分布点;人参(Panax ginseng) 仅见于东北的一些零星地点;玖瑰(Rosa rugasa)在我国也只分布于辽宁南部海岸和岛屿以及山东烟台等地;黄连(Coptis chinesis)仅十分稀少地见于陕西南部,湖北西部和四川东部的一些地区;银杏(Ginkgo biloba)的野生居群较为确定的分布是在浙江西北部的天目山[1]。后者如红豆杉属(Taxus)植物,其根、茎……<<<<<全文未完,本文约6245个汉字,1580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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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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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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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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