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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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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论指导从而确立了以“生态中心主义”为核心的基本原则,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提供了主心轴。从立法理念、原则和技术三个方面尝试性的讨论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 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法 可持续发展 基本原则 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是飞速发展的二十多年,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律体系也日趋完善。然而,却有一个被长期冷落的角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自一九八八年制订以来,为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为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维持生态平衡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十多年过去了,作为一部和社会生活紧密相连的行政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陈旧衰老,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形势,效力较低的补充性部门规章和影响范围有限的地方法规所起的作用也微乎其微 。面对经济发展的同时带来的严重危及可持续发展的种种生态危机,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筑起坚实的法律之墙已经是当务之急。本文对此作一个尝试性的探讨。 一、 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理念 (一)目前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缺陷 法律是立法者依照一定目的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的行为规范。制定一部法律,其首要要求是使该被制定的法律符合立法目的,即符合立法者制定该法律的意图或动机。立法目的一旦不完善,法律所应有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就传统法而言,由于它的哲学和方法论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因此在目的理念上传统法只将人类作……<<<<<全文未完,本文约8634个汉字,156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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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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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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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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