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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完善珍稀野生植物资源的刑事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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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西部地区野生植物遭到严重破坏,破坏珍稀野生植物的犯罪行为相当猖獗,我国刑法对此不能有力打击和保护,本文就如何完善我国野生植物刑法保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稀有野生植物 刑法 保护 一、近年来西部地区野生植物破坏的现状。 云南是中国珍稀植物资源最丰富的省份,有“植物王国”的美誉,但近几年来野生植物遭到灭顶之灾,其中最突出的是黄草和兰花。黄草又名石斛,属兰科植物,是名贵药材,是《生物多样性公约》附件Ⅱ列的世界濒危野生植物,早在1987年就被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只能由国家药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但近年来,因自然环境恶化,过度开发利用,这种野生药材已经十分匮乏。但是,为了获非法利益,唯利是图者仍大肆非法采集,收购,出售黄草。据了解,云南境内每年非法采集的黄草重量达数千吨,仅2002年从云南非法贩运至南京,温州、上海等地的野生黄草高达1000余吨。如今,在云南兰科植物分布的比较集中大理、怒江、德宏、文山、保山、红河等地野生黄草已濒临灭绝。 兰科植物的所有种属都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附件中加入保护,但近年来,由于兰花市场广大,价格高昂,蕴含着巨大经济利益。在不法商贩的诱导和鼓励下,老百姓成群结队采摘野生兰花,致使野生兰花资源遭到毁灭性破坏。其中有“植物熊猫”之称的麻栗兜兰(仅产于麻栗坡县),“杏黄兜兰”(仅产于福贡县)已基本灭绝,资源普查时千寻万觅只发现了1?2株野生植物。据云南科研部门统计,……<<<<<全文未完,本文约4426个汉字,85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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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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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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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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