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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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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环境保护是造福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由于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导致了物种和种群数量的减少,尤其是对一些数量少、价值高、有特殊用途的生物种类的掠夺性开发,已使许多物种的个体数量明显减少,甚至导致物种的消失。应注意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保护,以实现该区域生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 关键词: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 生物多样性 法律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对生物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它是造福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要“通过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来,由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掠夺式的开发利用,已经导致了区域内物种和种群数量的减少,生物多样性保护已经成为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大量事实表明,通过法律手段对生物多样性加以保护是一种强有力、行之有效的错施。在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阐述。 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及必要性 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定义:“生物多样性是指所有来源的形形色的生物体,这些来源包括陆地、海洋和其它水生生态……<<<<<全文未完,本文约6803个汉字,819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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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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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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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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