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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地保护立法历史评估、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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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湿地保护立法起源于湿地公约。国际社会日益重视湿地保护公众参与和跨部门管理,强调整合湿地保护与流域管理、海岸带综合管理。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是国际湿地保护法的发展趋势。我国湿地保护立法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启蒙时期(1979~1992)、酝酿时期(1993~2002)和初步发展时期(2003~)。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湿地保护法律体系,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都不完善。湿地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是综合性框架立法,逐渐从湿地资源地方立法演进到调适性的湿地生态保护立法。调适性的湿地生态保护法包括全国性的湿地保护条例、综合性的湿地保护法 、部门性的湿地保护规章和地域性的湿地“一区一法”等四个层次。湿地资源权属、湿地管理体制、部门磋商程序问题和当地居民参与途径等问题是湿地保护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 生态保护法 湿地保护 调适性 在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同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而我国湿地退化严重,面积锐减,污染逐渐严重。例如,近年来,我国累计损失沿海滩涂100多万公顷,相当于沿海滩涂总面积的50%。又如,我国三江平原自50年代以来,已有300万公顷的湿地被垦为农田,“北大荒”演变为“北大仓”的同时损失了100多万公顷湿地。研究湿地保护国际和国内立法的起源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湿地保护立法起源于《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下称Ramsar公约)。1971……<<<<<全文未完,本文约14003个汉字,1897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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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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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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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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