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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究环境资源刑事责任适用原则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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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资源法作为保证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已对传统部门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对在环境资源法影响下,追究环境资源刑事责任是否应适用刑事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对我国环境资源刑事责任制度的变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刑事无过错责任 因果关系推定 可持续发展 (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环境问题、资源短缺迫使当代人类选择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环境资源法作为保证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传统部门法产生了一定影响,它“分化了传统法理学划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了传统的法律伦理观” 。这就是说环境资源法在基本权利、法律原则、法律救济等方面对传统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深入理解,环境资源法对传统部门法的影响不仅会更加深入和扩大,而且还将引发各部门法更加深刻的变革。笔者就在环境资源法影响下,追究环境资源刑事责任适用原则的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环境资源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刑事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不以过失为要件的责任形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即“一种比由于没有尽到合理注意而须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是“当事人因做了某事或任其发生而须承担的责任,与当事人是否故意,轻率或疏忽无关” 。无过错责任原则,始于德国1838年颁……<<<<<全文未完,本文约6134个汉字,117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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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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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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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gsss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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