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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环境侵害排除与利益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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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侵权行为,排除侵害是环境侵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之一,由于排除侵害权利的行使往往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乃至存废,因此通常须辅以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本文分析了排除侵害的意义与适用的困难,考察了利益衡量原则在国外环境侵害排除中的运用以及我国环境侵害排除的现状,最后对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侵权 排除侵害 利益衡量 立法完善 环境侵权是随着近现代工业化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之一,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环境侵权所设定的民事救济方式主要分为两类:损害赔偿和排除侵害。损害赔偿为受害人提供了事后补救性的救济,而排除侵害则重在事先预防性的救济。排除侵害虽然具有“防患于未然”的积极意义,但由于排除侵害权利的行使往往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乃至存废,因此各国立法与实践均非常谨慎,通常须辅以利益衡量原则的运用,作为是否适用排除侵害的前提条件。我国环境立法由于起步较晚,关于利益衡量原则在环境侵害排除中的运用尚属空白,本文拟通过比较法上的研究,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环境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 一、排除侵害的意义与适用的困难 (一)排除侵害的意义 环境侵权是人类工业化的产物,一般是指由于人为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者有损害之虞的事实。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存在诸多差异。概言之,环境侵权具有下列特征: 1.侵害对象的广泛性 &nbs……<<<<<全文未完,本文约7260个汉字,844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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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gd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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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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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fd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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