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载入中...
|
| 当前位置:首页<><><><>环保论文 |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及其物权化 |
广告载入中... |
[内容摘要]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理解为债权极大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思路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物权化改造。本文从物权化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立法内容及配套制度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土地 承包经营权 用益物权 债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现象是伴随着19世纪80年代初在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的,并进化为土地使用权形成过程的一个阶段。经过20余年的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已为立法所确认和保护。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其规范基础有《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还有更多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文件支持。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2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该权利的确立,使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了分离,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拥有了确定期限内的自主经营权,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生产力,农村经济也获得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以及利益驱动引发的实际操作中的偏差,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些地区正在蜕变、异化,导致了农地制度中大量问题的出现。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认识的分歧及其所带来的问题 (一)性质的模糊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就存在物权……<<<<<全文未完,本文约8336个汉字,1186个数字符号>>>>>
|
|
|
|
|
|
| 投稿人:gf33g65 |
|
时间:2006年5月4日 |
| 点 击:17 |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kghg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