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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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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法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要求和体现,美俄两国是世界上的人口、资源大国,通过比较二者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对象、主体、内容和效力的异同,可以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生态鉴定(英文标题、关键词、摘要在后面) 从经济学的视角而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是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所致,[1] 但是,政府的决策失误无疑使生态环境问题雪上加霜。[2]同时,随着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对环境问题认识的深入,环境法学的旨趣也由末端治理走向事先预防与综合防治相结合,并且已确立为预防原则与风险预防原则。[3]事先预防政府决策、立法行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破坏,已经成为各国预防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是其法律保障。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实施国家环境政策法程序的条例》(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 Regulation; Implementation of Procedural Provisions)又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受美国这一立法的影响,日本、澳大利亚和欧洲各国也相继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然而,直到20世纪80年代俄罗斯和前苏联才有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4] 90年代初,俄罗斯才最终确立了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似的国家生态鉴定……<<<<<全文未完,本文约6536个汉字,201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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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33g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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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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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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