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载入中...
|
| 当前位置:首页<><><><>环保论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之历史功绩与历史局限性浅析 |
广告载入中... |
内容摘要:本文回顾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发展并对其历史功绩和历史局限性进行了分析。作者指出了环境保护基本法作为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龙头法对于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也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它也有着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 关键词:环境基本法、历史功绩、历史局限性 我国在20世纪初开始出现环境问题,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工业化阶段,环境问题开始严重起来,我国的环境立法也从这时开始。 1979年我国在原则通过的基础上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我国在试行法颁布十年之后,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一座丰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历史功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确地界定了“环境”的定义、范围,明确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环境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指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改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保护法》这一定义首先来源于英语……<<<<<全文未完,本文约7398个汉字,918个数字符号>>>>>
|
|
|
|
|
|
| 投稿人:hgr444 |
|
时间:2006年5月4日 |
| 点 击:2 |
注:点击数为会员查看了全文的次数。 |
最后编辑:kghg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广告载入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