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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环境行政监督体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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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突出的是环境行政管理,忽略了对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的构建和完善,而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对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保护有重大意义。本文结合法理学和环境法学的有关理论,分析了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监督体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 环境行政监督的涵义 “监督”在现代社会一般指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制约和控制(没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本文不予论述)。法律监督的构成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内容、监督的权利与权力以及监督规则五个要素。我国法律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实践监督客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环境法律监督,理论上应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机关的环境司法行为进行监督。在我国现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中,环境监督与环境管理不分,突出的是环境行政管理,忽略了对环境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环境行政监督体制相对较弱。从我国环境法实施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政府掌握大量环境管理权,但是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不够,给我国环境保护实践带来不少问题。因此本文论述对政府环境管理权的监督。 二 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监督体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应当说自1989年《环境法》颁布以来,随着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环境法在总体上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是对环境行政权的监督一直是环境法制建设的软肋,这是长期……<<<<<全文未完,本文约4393个汉字,71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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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e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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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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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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