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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水污染防治法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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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借鉴美国在利用法律手段防治水污染问题上的成功经验,本文从中美两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和调整重点、管理体制、调控机制、管理措施和实施保障等方面对两国的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初步比较。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完善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中国 美国 水污染 法律机制 (英文标题、摘要、关键词在后面) 水污染一直是各国污染防治中的重点,水污染防治法也是各国环境法中最为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作为环境法制比较先进的国家,美国20世纪60、70年代之前严重的水污染促使联邦政府制定了以1972年《清洁水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及其实施控制水污染,在经过不断努力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水污染问题不断加重。虽然我国早在1984年就颁布了《水污染防治法》(此后又在1996年修订),希望借助法律的作用防治水污染,但效果不是很好。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中美两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管理体制、调控机制、监督手段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找到美国某些成功的经验、推动我国水污染防治的法制建设。 一、立法目的和政策目标 两国的法律对水污染控制立法目的的表述及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以下简称《水污染法》)的立法目的很简单:“恢复并保持国家水体的化学的、物理学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质。”美国《水污染法》的规定言简意赅,突出了一个单一中心。为实现立法目的,《水污染法》还规定了两项有时间……<<<<<全文未完,本文约5814个汉字,1362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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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w33g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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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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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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