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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水权市场交易的有限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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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权的市场交易并不必然等同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用水效率的提高。我国首例的水权交易存在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无法解释,水资源的自身特性及水权理论的不完善决定了水权市场交易的有限性。因此,应正确认识水权市场交易的有限性,对水权的理论研究也应该围绕政府与市场功能的衔接与配合展开。 关键词:水权 市场交易 有限性 近年来,有关水资源与水权问题的研究逐渐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综观目前在该方面研究的现状,学者们似乎对有关建立水市场、实现水权市场交易的理论与实践投入了过多的热情和关注。在我国市场化渐进的过程中,笔者并不反对在水权的管理和运作中适当引入市场机制,但同时必须需要指出的是,市场交易并不必然等同于效率的提高和改进,尤其对于水权资源的配置而言,不宜片面夸大水权市场交易的作用和范围。基于水资源与水权本身的特性,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领域的介入必然是有限的,水权的市场交易也只能限于某些特定的方面和领域,不加分析地盲目夸大水权市场交易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行不通,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一、问题的提出——对浙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案的质疑 浙江“东阳卖水—义乌买水”这起我国首例水权交易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市场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使水权和水权的市场交易继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后成为了我国理论界关注的又一热点问题。从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来看,对这起水权交易案大多持赞赏态度,主要肯定其对形成和培育水权市场的积极作用和示范功能。但笔者认为,该水权交易案……<<<<<全文未完,本文约5761个汉字,547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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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w33g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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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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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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