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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法》存在的若干立法漏洞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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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环境立法学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立法缺乏经验和强有力的理论指导,《环境保护法》中存在一些应予避免的立法漏洞。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保护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脱节,不能相互衔接。本文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了简单梳理,以期对其修改完善有所借鉴。 关键字:环境保护法 概念 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基础上制定的,实践证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正确可行的。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环境立法学研究还处于初创阶段,致使立法缺乏经验和强有力的理论指导。因此,法律规定有的过于笼统,有的不够确切,有的不切实际,存在一些应予避免的立法漏洞。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治建设日趋完善,环境法律体系逐步成熟,《环境保护法》中有些规定已经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脱节,不能相互衔接。本文将从法条分析入手,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作一简单梳理,以期对其修改完善有所借鉴。 一、《环境保护法》中概念的漏洞 作为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准则,法律用语必须明确准确、周密严谨,这既是其基本要求,也是其生命所在。法国著名法学家曾指出:“法律条文含义不清,罪文不明,足以使一个政府堕落到专制中去。”[1]我国汉语的词汇十分丰富,使用也非常复杂,一词多义和一义多词的……<<<<<全文未完,本文约5551个汉字,345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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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hgr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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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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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kgh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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