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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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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措施逐步落实和生态环境的逐年改善,大量的野生动物得以生存繁衍,种群兴旺,这一方面为生态系统的重新平衡与稳态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也引发了人与野生动物争夺栖息场所和生存空间的矛盾。近年来发生了多起野生动物伤人毁财事件就是这一矛盾冲突的集中体现。如东北虎伤人致死人命、野象毁人毁庄稼、黑熊伤人毁财、羚牛伤人杀人、金钱豹伤害人命等事件不断发生。如何处理好保护野生动物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同等重要的问题,就成为包括法学界人士在内的所有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的人们需要深入思考和认真研究的问题。其中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责任尤为突出。本文仅就野生动物致害的基本法律分类、野生动物致害的主要法律缺陷和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法律责任加以探讨,不当之处,恳请同仁指正。 一、野生动物致害的基本法律分类 从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后果来看,野生动物致害可以分为两种损害:一是传统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损失,二是生态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损失。 传统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损失是指由野生动物和相关主体的活动所导致的法律关系主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仅依靠现行法律制度的适用和完善就能实现保护目的的损失类型。如老虎伤人杀人,野象毁坏庄稼等。依靠现有民法、行政法、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就能实现救济目的的一种损害类型。 生态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损失是指由野生动物和相关主体的活动所导致的有引起生态系统失衡或物种提前消亡的危险,以及导致了危害生态系统平衡发展的实际后果,只有依靠生态……<<<<<全文未完,本文约4359个汉字,598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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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sdq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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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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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天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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