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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论文] [摘要]现阶段,在村民自治的运作中,还存在着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衔接不当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仍把村委会看成自己推行政令的下属机构;村委会不愿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其原因是,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力范围划分不明确,乡村干部人事制度不完善,国家与集体、个人的具体利益不完全一致。要有效地衔接,应该提高干部对村民自治的认识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制度,精减乡镇的机构和人员。
[关键词]乡政村治 村民自治 乡村衔接
实现村民自治,首要前提就是改变乡村之间的上下行政隶属的领导关系,而代之以指导关系,就是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这就使乡村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引起的直接结果是:占总人口和总面积90%的广大农村地区将摆脱乡镇政府的直接干预和控制,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因此,乡镇政府必须改变自己的管理方式,积极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自治。
实践中,仍有许多乡镇政府把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当作事实上的办事机构,看成推行政令的工具,不愿支持村民自治,甚至妨碍村民自治。这主要表现为:
1.对村委会直选不热心。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存在着糊涂认识,有的担心“乡镇没有了任免权,民选的干部会不听话,不利于工作开展”;有的认为“农民素质低,没有民主选举能力,村委会直选是行不通的”;有的甚至害怕“村委会直选可能出现好人落选,坏人当选”。因此他们在思想上对推行直选缺乏应有热情,怕麻烦,图省事;在指导村民选举时,不按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故意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做手脚、留漏洞。例如,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甘泉镇后家村1998年12月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召开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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