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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经济建设论文]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几经变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了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导的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有效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显现出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适应性,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农村土地权属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基本形式,这是由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的。但经过多年来的农业生产的实践,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实现方式上越来越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能解释为集体内的农民共同所有,我国民法中共有权的概念是限于公民、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不涵盖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不论是农民个人还是农民的集合都不能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这就使得集体所有成为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农民对土地的权利缺乏可靠性和确定性。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也不是直接赋予农民,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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