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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先进性教育论文] 2003年以来,中国因征用土地、拆迁房屋而出现了一系列被涉及者自杀、自焚、示威等事件。特别是于2003年8月发生的南京市被拆迁户翁彪自焚身亡的悲剧,令人震惊。相关事件的矛盾焦点之一是征地拆迁者和被征地拆迁户之间对补偿费数额有极大争议。究竟土地房屋的价格和拆迁赔偿费怎样计算才比较合理?中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计价赔偿方法有何不妥之处?西方国家在这方面通常又是怎么做的?本文从德国土地使用权和中国土地使用权的比较入手,比较分析两国土地使用权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然后用实例来解释中国和德国在计算拆迁赔偿费方面的差别是什么。
一、德国的土地使用权
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德国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农田、林地、绿地等)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土地所有者。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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