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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与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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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垄断行业规制的理论基础
对于自然垄断的定义,学术界的看法比较一致,一般认为“所谓自然垄断性,是指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物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我们把这种由于技术理由或特别的经济理由而成立的垄断或寡头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自然垄断与行为垄断是与微观规制(从广义上看,微观规制是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相联系的垄断。
由于维持垄断可在技术经济上达到更高效率的结构因素,所以要通过参加规制来形成和维持垄断,通过价格规制和其他规制手段来防止垄断下的企业在自由决策时所产生的不良经济后果。因此,某些特定的产业具有的自然垄断性就成为经济性规制的基本依据。
政府的微观规制是为了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以确保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自然垄断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之一。虽然有不少国家在政策上允许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但在垄断条件下,任何组织都有可能丧失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效益最大化的能力,从而破坏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经济学家已经指明了垄断带来的四个主要问题,即产量受到限制、管理松懈、不大关心研究与开发以及由寻租行为所产生的利润耗费。种种理由,使各国在处理自然垄断问题上,大都对自然垄断企业(主要是水、电、煤气等公用企业)的进入、退出、价格、投资等方面进行规制。
政府的显著特性——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和强制力——使政府在纠正自然垄断上具有某些明显优势。第一,政府可通过行使征税权和禁止权,限制新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因为,自然垄…… <<<<<全文未完,本文约4732个汉字,20个数字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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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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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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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h66y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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