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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罚代管”与“以管代罚”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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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系毕业论文] 摘要: “以罚代管”与“以管代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将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相互替代和混淆,从表面看是执法水平不高的问题,但是根子上还是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动机驱使所致。 关键词:行政管理 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 管理和处罚,在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那里,是最为常规的工作,但是,常规工作天天做,未必一定都能够做好。从广义上说,管理和处罚,至少有以下几点差别:一是时间上的差别,可以说,管理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比如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协调、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而行政处罚仅仅是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方式和程序。二是有无的区别,比如,行政执法的全过程都是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即使缺少其中的某些行为活动,行政管理总是存在的,而行政处罚只是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构成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才会发生。三是手段方式的区别,行政处罚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而行政指导、行政协调和行政调解等做法不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所以,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广义上的管理,当然包括处罚,狭义上的管理,是不包括处罚在内的行政管理的其余全部手段。 因为不是一回事,就有单独存在的必要,而且,二者之间,不能等同与混淆。一旦混淆,就发生“以罚代管”或者“以管代罚”的事情来。所谓“以罚代管”,就是用行政处罚来代替本来应当教育、调解、指导等行政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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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jhh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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