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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动节目是否侵犯著作权问题略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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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类毕业论文] 摘要: 仿效其它电视台的互动节目,是否侵犯了对方的著作权,是电视台和公众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此问题略陈管见,认为:判断一个模仿他人互动节目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当被模仿的互动节目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且模仿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才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如果被模仿的互动节目根本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或者行为人在模仿的过程当中又加入了自己独立的构思和创作,对节目的内容和形式重新进行选择、取舍、安排、设计、或者综合,从而具有了独创性,又构成了新的作品。那么,就不够成侵权。 关键词:综艺节目;互动节目;著作权;侵权 综艺节目是今日国内电视主流的节目类型,早期的內容相当单纯,主要是以歌唱与短剧的表演为主,不论主持人或参加演出的来宾,大多是知名的演艺人员。随着电视的普及与有线频道的开放,为了吸引观众,各家电视台绞尽脑汁,推出许多邀请普通观众直接参与的互动性节目,如梨园春、超级宝宝秀、如何用两百元的预算来打扮自己、玫瑰之约、勇者总动员、古堡探险等。一旦推出的节目火了,成功了,其它电视台,尤其是地方电视台也往往纷纷仿效,推出类似的节目。那么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笔者就此问题略陈管见,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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