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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田制”与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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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 “股田制”作为现行农地经营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四川、山东、广东、福建、浙江等地方已经开始试行,这种最新的探索很好地解决了土地分散与农业现代化、分户经营与产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以及利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本文认为,“股田制”的实施有助于我国农村过剩劳动力的转移。 一、“股田制”概述 1、“股田制”的内涵 (1)定义 所谓股田制,也叫做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指在明确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家庭承包权、放活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土地收益为基数,以土地使用权做股,使得按人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变为社区农户的土地股份共有,再经过公开竞争投包经营的一种土地制度。 (2)内容 坚持农民自愿,让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土地的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土地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公司”则作为财产的法人主体,将土地既作为一种价值化的资产,可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中实现增值;又可作为一种资本投人,实现土地资本经营的企业化、集约化、市场化,从而较好地促进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更有效地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真正使国家、集体、农民三者都找到合理定位和合法的利益保障。 2、“股田制”的产生 广东南海市土地股份制改革试验开始于1992年。南海市实行土地股份制有其特殊的环境和条件。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掀起了经济建设的新高潮,大量资本流入广东,开发区大量兴起,南海市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地价开始飞涨,农民的“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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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fm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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