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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股合并在我国证券市场之适用及所涉主要法律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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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毕业论文] 在公司组织变革和资本运作中,有时需要把两家公司合为一家新公司,我们称之为合并。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依据出资方式可以将合并分为现金合并、换股合并(股票支付方式即是用收购方的股票来换被收购方的股票)、综合证券并购(兼有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方式)。这三种支付方式之分主要在吸收合并中有意义,新设合并中只是合并各方将资产全部注入新设的公司,不存在上述支付方式的问题。下文所谈到的合并也主要是指吸收合并。
现金支付是企业合并的传统方式,但是随着各国并购浪潮的涌起,动辄百亿、上千亿的并购规模完全用货币资金支付是根本不可能的,单纯的现金并购已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于是出现了换股合并。在现金合并与换股合并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综合支付方式的混合合并。现金合并方式在并购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股票为支付方式的换股合并比重则逐渐上升。据有关资料统计,在美国,现金支付比重由1976年的52%下降到1995年的27%;相应地,股票支付方式所占比重则由26%上升到37%.1996年,美国企业并购交易的支付结构为现金33%,股票支付39%,混合支付28%.[1]尤其是在2003年全球十大并购事件中,有高达8例都是换股并购,包括美洲银行并购波士顿舰队金融公司、美国通用电气收购英国Amersham公司、欧洲第二大电信运营商法国电信(France Telecom) 收购Orange SA股权等等。从美国企业合并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出,以股票为主的支付方式已经成为企业合并最基本的支付方式。
在换股合并成为成熟证券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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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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