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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规则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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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论文] 一、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除权除息的基本规则
在我国证券交易中,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证券交易所在股权(债权)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所谓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除息则是由于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除权(息)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报价=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以燃气股份(股票代码000793)为例:
前收盘价:股权登记日2000年3月10日的收盘价为23.46元
现金红利:0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0配3
配股价格:11元
按上述公式计算:
除权报价=「(23.46-0)+11×0.3」÷(1+0.3)=20.58(元)
近年来,部分股民对上述除权除息规则进行了质疑,更有甚者,南京一股民因此缘由将证券交易所告上了法院,但法院未予受理。这些股民普遍认为,投资者因持有某股票而得到上市公司的分配后(包括分红和送股),由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在除权除息后下降,同时股民还得上缴20%的所得税,从而个人财富总额在分配后较分配前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证券交易所所制定的股票除权除息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公平,是不合理的,使股民在享受上市公司分配时,只得到了分配之形,而不得分配之实。基于此,他们提出正确的除权除息股价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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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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