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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股东侵占和“以股抵债”——从法学视角分析中国股市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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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内部人控制而为上市公司的高管滋生道德风险提供了制度温床。要解决中国股市上出现的这些制度性弊病和系统性风险,必须先打破股权分置的旧局,对中国股市的契约安排进行变革、重塑,把旧的不可谈判型契约(附合型契约)变为新的可谈判型契约(合意型契约)。而以股抵债则是多种方案选择中具有必要性、可行性、现实性、操作性的一种。
「关键词」中国股市治理,契约安排,法经济学,股权分置,以股抵债,监管
一、旧局:中国股市治理的契约安排之分析
“股权分置”是我国股市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一个“契约安排”。从法理上来看,这个契约安排是一个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不可谈判型契约”或称“附合型契约”,是契约双方由于地位不平等而致的产物。在这个契约中,非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强势地位”上,而流通股股东被安排在“弱势地位”上。在这个契约缔结的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流通股股东只能被动地接受,只能对处于强势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已经单方决定的“不可谈判型契约”进行“附合”,要么接受,要么走开(Take it,or leave it),而没有进行谈判、改变契约的可能性,也就是,这种契约具有明显的“不可谈判性”。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不象发达国家那样同股同价、同股同权、同股同法,而是人为地区分为两种类型的股权,一种是非流通股权,一种是流通股权,这两种不同股权的价格不同、权利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公众所持的是流通股,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只占较小的比例,无法在股东大会上取得多数表决权,往往只能“用脚投票”;而国有机构以及很少一部分民有机构所持的是非流通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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