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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论文] 一、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和证券跨国发行与交易中的双重征税
对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希望独占征税权或把自己的征税权摆在优先的地位。由于产生股息、利息、证券投资所得的资产富有流动性,居住国根据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认为来源国不应征税,来源国则认为股息 、利息、证券交易所得的来源地在该国境内,根据来源地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 ),征税权应由来源国单独行使。双方都为自己的要求寻找了一些事实基础,然而税收管辖权是与一国主权相关的, 迄今除了有关外交豁免的规则外,国际公法上没有限制一国征税权的法则,作为各国缔结双边协定蓝本的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也均在第10条、11条中规定居住国和来源国可以对利息、股息同时行使征税权。基于此,在对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上,居住国或来源国试图独占征税权或把自己的征税权摆在优先 的地位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基于国家的主权而产生的权利,应处于平等的地位。也正因为各国政府都有自己的课税主权,所以对股息、利息、证券交易所得,居住国和来源国都坚持分别按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予以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产生国际间的双重征税问题。譬如,我国税法规定居民要对其世界范围内的收入纳税,而美国税法则规定所有来源于美国的收入都必须在美国缴税。如果中国控股公司在美国子公司要向中国国内的母公司支付股利时,就会发生双重征税。股利作为美国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在美国要缴纳所得税,同时股利又是中国母公司的收入,在中国也要缴纳所得税。双重征税违背了税收公平的原则,使跨国投资者担负了沉重的纳税义务,它降低了投资者的利润,因而会挫伤投资者境外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实际上,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了对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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