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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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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与金融论文]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对银行业与证券业关系的制度设计也存在差异,大体上可区分为两类制度模式:一是混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融合模式),在此模式下,银行不仅可以经营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可以跨营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衍生业务及其它新兴金融业务;二是分业经营模式(亦称为银证分离模式),即银行只能从事存贷款、信用交易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不能跨营证券、保险等其它业务。理论界有种意见认为,在实行严格分业管制的国家里,商业银行被禁止参与证券业务,因而也就不存在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的问题。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在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国家里(如美国),银行本身虽无法透过“防火墙”进入证券业,但它可以以直接或间接控股其附属公司的形式变相地绕过上述屏障,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业务,因此,在实行分业经营模式的国家中,同样也存在着跨国银行准入证券业务的法律问题。
一、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业的利益冲突及其危害
混业经营体制下存在的利益冲突一直是分业经营的支持者反对银行融合的有力理由,跨国银行特有的国际背景则加剧了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力图建成所谓“金融超市”(financialsupermarket)的跨国银行大力推行“一站式服务”(one-stopshopping),广泛涉猎资金管理、证券经纪、证券发行与交易等诸多领域,这些领域中的证券业务可能与跨国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导致银行客户的利益由此受损,并危及东道国的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其实,归根到底,跨国银行准入东道国证券市场的利益冲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Asymmetrie Information)而引发的。(注:参见刘筱琳:《证券业与银行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6期,第96页;李鹏程《发达国家全能银行法律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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