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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几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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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暴论文] 在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此次农村信用社改革是制度设计中最大的失当之处。回顾过去的金融改革,一条基本经验是立法先行。比如,当初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时,并没有提前颁布相应的法律,后来的运行中均产生了种种问题,不同程度地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农村信用社改革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只有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才能保证农村信用社得到稳定、健康的发展环境。将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置于法律预先确定的框架中,一方面可以使相关的利益主体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改革的风险和成本。从可能性方面看,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在哪些环节存在问题,是可以预期和预测的,所以客观上,立法先行是可以做到的。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介入。由此导致下述几个相互联系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澄清,也使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收益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强制支农的法理依据 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同于商业银行改革。商业银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改革后的商业银行目标是一元的即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基本目标除了解决农村信用社现有问题,提供一个健康的准金融机构外,更重要的目标在于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农村信用社改革必须以此作为基本约束条件。显然,多目标比单一目标更具有操作性。由于农村信用社面临更多的政策目标约束,其改革的路径更为稀缺。事实上,农村信用社多目标的安排在法律上是值得商榷的。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的两个指导性文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明确规定:深化信用社改革应遵循以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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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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