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摘 要 本文从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入手,从金融安全网的角度讨论如何制订微观金融监管的制度,主要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最后,通过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条法式监管和以英国为代表的对话式监管两者的比较研究,提出现阶段我国应如何对商业银行进行微观监管的看法。 关键词 金融安全网 最后贷款人 存款保险制度 审慎监管 真实票据论 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仅仅从宏观上来影响商业银行适应性的货币创造是不够的,还必须辅之以微观监管,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为宏观调控奠定坚实的基础。从政府干预经济的本质看,货币政策更多的是一种行政行为。事实上,任何一种宏观调控手段都必须存在相当的微观监管并与之相配套,否则再好的政策设计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一、 政府对商业银行微观监管的目标和内容 关于政府对金融监管应达到什么目标,除了传统的“3S目标” 外,[1]国外的监管理论对此论述较多,其中以T.F.卡吉尔和J.G加西亚(1985)的观点较具代表性。他们认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四个:第一,通过货币控制来实现物价稳定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第二,保证存款机构特别是其负债起货币作用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第三,保护存款人;第四,改善金融体系中流动的效率。他们的观点与其说是金融监管的目标,还不如说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而Mathias Dewatripont和Jean Tirole(1993)的分析更是简单明了,他们认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就是保护储蓄者和银行体系的有效运行。[2] 政府对银行的监管实际上是对他们的保护,G. J. Stigler (1971)在《贝尔经济学杂志》春季号上发表的“经济管制理论”一文中提出这样的观点:“凡是管制,照例都是首先为被管制的活动或行业的利益而设计和执行的”,[3]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银行,将银行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为宏观金融调控提供稳定可靠的微观金融基础,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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