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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从一个简单的概念走向一个完整的制度,正好经历了整整20年的时间。回顾这一历程,值得我们骄傲,但也需要我们反思。前进的方向和改革的目标,究竟应该朝何处去,这正是本文所要思考的问题。 2004年,财产权条款、人权条款(包括社会保障权)载入我国宪法使宪法的规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它明确了人权作为宪法原则的地位,从而使我国宪法构成了由财产权原则、人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组成的宪法原则体系,由此使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趋合理与明晰。为了实现正义,我国宪法修正案加强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扶助,修正案第二十三条提出,在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新增条款无疑强调了宪法的分配正义功能。在当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有如一张“社会安全网”,它给国民以福利,为公民的生老病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经济增长的“润滑剂”、是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在一个和谐的社会里,应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权,个个拥有社会安全感。目前,在我国,这张“社会安全网”安全吗?到底安全的程度有多大?本文试图就此作一剖析。 20年:中国公民从“劳保”走向“社保” 1985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中清晰而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保障”概念。此前,我国官方和老百姓一直沿用“劳保”这一称谓。“劳保”一词是“劳动保险”的简称,它源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劳保”包括养老、伤残、遗属、疾病津贴、医疗、工伤和职业病、生育待遇等保障项目。但当时的劳保覆盖面很窄,它仅仅局限于城镇地区的“国营企业”。 尤其是1966年以后,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劳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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