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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论文] 一、引言 人寿保险成为社会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安全需求的普遍回应。人寿保险的实践和理论都是在财产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使得人寿保险的理论基础或多或少打上财产保险的烙印。然而,人寿保险有属于自己的固有的内在规律性。要认识这种规律性就必须从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开始。长期以来,人们混淆了认识人寿保险的角度。从社会的、生理的、伦理的、哲学的、经济的等角度看待人寿保险将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有些现象会让我们啼笑皆非。为什么耕牛比农民的保额高[1]?为什么未成年人的风险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2]?为什么投保人对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拒赔已缴保费而未签约期间的意外死亡责任? 人寿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也就是说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语言是什么?一个字——“钱”。经济活动讲的是价值和市场。另一方面,人寿保险是承保以人为标的的风险。我们只有用经济的眼光看人的价值和风险,用价值理论分析人生命价值和风险成本及其内在本质,才能掌握其运行规律,更好地发展人寿保险市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人寿保险的标的及其风险 《保险法》[3]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首先标的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这是人寿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根本特征。 古人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寿命和身体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从人的寿命看,无论是死得太早还是活得太久都是风险。死得太早,在创造价值阶段就失去了生命自然损失了价值;活得太久,在消耗价值阶段持续太久需要更多的金钱。疾病和意外无时无刻不在威胁人的寿命。从人的身体看,身体的任何伤害和疾病都是经济价值的损失。直接的损失是治病疗伤经济花费,间接的损失是因此失去劳动时间和劳动能力。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与这些风险抗争,小心谨慎的生活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但不能彻底规避风险。可以通过人寿保险转嫁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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