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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论文] 一、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一词是我国特有的概念。“下岗职工”一词的含义为: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再就业的职工(简称“三无人员”)。受地缘关系与地方财政的影响,下岗职工生活待遇差别较大。效益好的企业可以保证下岗职工待遇的兑现,效益差的企业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基本无着落,甚至原有的养老、医疗保险也因此而中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困难,更难保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为了保证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许多地区采取了“财政拿一块,失业保险金砍一块,企业减人带资带一块,社会捐助一块”的做法,并制定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 1998年,中央进一步明确了“三三制”,即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企业负担1/3,政府财政负担1/3,各种社会保险、救济捐赠渠道负担1/3。政府根据目前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对政府需要负担的必要支出作了优先考虑,1998年中央和地方此项预算支出175亿元,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用是1997年的5倍,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而据1998年一季度不完全统计,全国下岗职工人均月生活费仅84元,2/3的下岗职工未领到基本生活费,1/3的下岗职工生活极度困难。究其缘由,是“三三制”一时难以落实,有许多大量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其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生存危机,无能力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加之一些地方财力有限,社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捐赠渠道不畅,下岗职工再就业率不高,使得资金发放工作更是举步维艰。一些地方也因财政困难难以落实1/3的基金,以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与此同时,又有相当一部分下岗职工和公开失业人员,没有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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