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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日农业保险模式比较及我国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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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农业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农村供销和农业保险)之一,它本身所具有的分散风险、补偿损失功能可为农业和农村金融保驾护航:对农业经营者的灾害损失进行赔偿,使其能够继续生产和经营;对潜在的农业投资人提供风险保障,使其降低风险预期,加大农业投资;使农村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遭遇大灾之后仍能从保险赔款中收回一定贷款,信贷风险相对降低,有助于增加支农贷款。另外,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协议》第7条和第8条规定,政府可以参与农业保险,以支持本国农业发展。这一“绿箱”政策将是我国在加入WTO后间接补贴农业的一个重要政策手段。
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费收入占财险的比重从1992年的3.6%下降到目前的1%左右。据统计,1986-1995年的收赔情况是:全国农业保险平均赔付率为97.5%,实际亏损为21%。如此大的风险,使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无不谈虎色变,多不愿意涉足这一领域区。面对我国农业保险日渐萎缩、停滞不前的局面,如果没有新的办法和政策,农业保险将会走向最终的停办。与此同时,我国基础薄弱的农业却又迫切需要保险保驾护航,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更要求保险下乡、保险支农。
本文拟通过对美国和日本的农业保险进行比较研究,寻找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美日两国农业保险模式的比较
(一)美、日两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差异
1938年,美国颁布《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同年根据该法成立了一个政府机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与管理。1939年开始实施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从而揭开了联邦政府开展农业保险的历史。
美国农业保险的最大特点是国家出资组建官方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其经营体制经历了从“单轨制”到“双轨制”、再到“单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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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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