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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补偿型人身保险的补偿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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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 [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深入发展,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其中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所占比重呈现出日益增长的趋势。然而,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产品的补偿方法未加以明确,导致保险人在该类产品的后续服务中困难重重,特别是在理赔服务中,当客户存在重复保险以及其他第三方在先给付的情况下,尽管大多数的保险条款已经明确规定了“若已通过其他途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承担剩余部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但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的补偿方式,使上述条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而理赔纠纷不断,导致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的经营似乎处于边缘地带,直接影响了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损失补偿型人身保险条款中可以约定除法律规定的形式以外,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或者其他第三人在先给付等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方法。
一、保险的补偿性
从保险的起源及其风险管理的功能上看,保险事实上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这一制度通过对有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事件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险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将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数人的损失。由于保险是一种“由大多数人分但少数人损失”的制度,涉及的只是纯粹风险,人们通过保险是不可能获得保险标的价值以外的收益的。即人们通过保险所能够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保险标的的价值水平或者最大限度地控制保险标的价值的下降,而绝不可能从中获取额外利益。因此,从资金的财务管理上看,将资金用于购买保险,所投资的是一种纯粹风险;而如果将资金用于其他具有获得可能的投资,则投资的是一种投机风险。这也正是保险与赌博及其它投机行为的区别所在。因此,经济补偿是保险经营的本质和核心所在。
二、保险的补偿方式
由于不同保险产品的存在,具体的补偿方式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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