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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内控机制降低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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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近因原则论文] [摘 要] 机动车辆保险多年来一直是各保险公司的龙头险种,但由于保险公司内部和外部环境影响,其赔付率居高不下,长期下去必然要影响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经营机制的正常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健全车辆保险内控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必须适应保险市场开放和竞争的需要,必须适应商业保险公司改革的需要,必须适应商业保险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
一、内控机制能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
内控机制之所以能够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在于它设计时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一项业务从发生到完成的全过程,不能由某个职工或部门单独处理。这一原则贯穿了内部控制机制的各个方面。
(一)合规、合法性控制。由于企业每一项活动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政策、法律和财经制度,因而内部控制机制设计时有合规、合法性控制内容。比如,一切会计凭证必须由会计部门认真审核把关,不属于开支范围的不允许列入企业成本。
(二)公司授、用权控制。授权和用权控制就是要明确“权责”关系。在授权和用权范围内,授权者或用权者有权处理有关事务;反之,未经批准和授权就不得处理有关业务。这样,各项业务在其发生之际得以控制,使各级业务人员都能各司其职。同时,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制定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应履行的任务及其应负的责任。如一项业务从发生到结束的整个过程中,谁核准、谁经办、谁复核、谁查收、谁审批等,都应在制度中予以明确。
(三)不相容职务控制。所谓不相容职务,指业务集中于一人办理时,为避免发生差错或舞弊的可能性而增加的两项或几项职务。内控机制对不相容职务进行分离,以便相互核对、相互牵制。这种分离主要体现在:业务处理的分工,即将一项业务的全过程划分为若干环节,分属不同的岗位或人员分管;各职能部门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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