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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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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论文] 内容提要: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相关法规和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等问题。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措施和方法是: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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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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