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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适用诚信原则与一般企业的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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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论文] 内容提要:一切企业都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合同对于诚信的要求远远大于其它合同。和一般企业相比较,在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方面,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方面,以及违背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保险公司既具有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威,商无信不富”。诚信原则是为人、处事、经商、治国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与具体民法规范之间的连接纽带。它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负对方的信赖,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原则是一切合同有效的内在要求,任何企业都不例外。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保险产品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特殊产品,保险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应当是最讲诚信的企业,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下面将保险公司和一般企业从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履行诚信原则的内容以及违反诚信原则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履行诚信原则原因的比较 (一)一般企业履行诚信原则的原因 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在我国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买卖公平”等习惯规则存在。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总结我国30多年合同法实践的经验,并参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经验,把诚信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法的始终。合同的履行属于重要的民事活动,也应毫不例外地贯彻诚信原则。 民法将诚信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任何企业都应当履行诚信原则,根本原因在于: 1.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商业道德,只有按照此种商业道德行为,才能保证交易活动能够高效快捷地进行,从而形成正当稳定的商业信用乃至社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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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gf6h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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