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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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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需要,我国社会保障正在进行制度创新,政府职责重新定位是关键一步,“有所为,有所不为”,从而使社会保障走向市场,真正发挥其“安全网”、“稳定器”的功能。本文试图从现阶段我国政府面临养老保险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所应承担的职责。
一、老保险制度变迁中
面临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单纯的“现收现付”模式走向“部分积累”模式。198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养老保险制度,重新界定了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职责,企业和职工个人正逐步成为养老保险金的主要提供者,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直接作用将逐步缩小,间接作用将逐步加大。
不可否认,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完善,对推进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仍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社会系统工程,在新旧体制转轨这一特殊过程中,政府应该关注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从养老保险筹资方面分析。
1.个人账户没有形成积累,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由于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筹资实行现收现付制,“老人”所需的养老金和“中人”所需的过渡性养老金没有预留,在养老保险制度转轨过程中又尚未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债务建立补偿机制,政府只能以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来偿还“转制成本”,但由于新制度中的社会统筹基金与旧制度的隐性债务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必然造成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透支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造成个人账户“空账”运作。据统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的规模,1997年为140多亿元,1998年为450多亿元,1999年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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