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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论文] 探索、研讨、期盼多年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终十在今年5月1日浮出水面,并正式施行。该办法从制度卜明确和规范丁企业年金的运作程序。它的出台必将会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这对提高社会养老金工资替代中和未来退休职工生活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作为经办了多年企业养老年金的保险公司来讲,如何调整角色,转变职能,去面对潜力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是近期各家保险公司管理高层和员工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
市场主体猛增承保人变成受托人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总则中的第-二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 (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一规定对有关当事主体的责任、权利、义务及之间的关系做出了清晰的描述和界定。作为保险公司来讲,必须弄清两点:一是该办法扩大了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经营的主体范围。办法出台以前,除了社保部门经营企业年金保险外,唯一的市场就是各家寿险公司,而现在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比如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中外合资公司或外资公司等7种类型的市场主体,这就彻底打破了保险公司过去独家经营企业年金“大餐”的垄断地位,把中国企业年金市场这块巨型“蛋糕”分给了多家竞争主体。二是将保险公司企业年金过去“承保人”的身份变成了“受托人”,并且增加了多种职责:如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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