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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保险监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依次经历了:重审批轻监管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阶段、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阶段,到现阶段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模式。本文通过一般破产概率模型,构造均值-方差分析工具,以此分析我国保险的市场行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不同模式的效率水平。 关键词:监管模式 偿付能力 破产概率 监管效率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曾出现过较大规模的偿付能力危机,90年代后期,日本保险业也出现大规模的倒闭现象。虽然近20余年,我国保险业得到迅速发展,但是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保险业正面临着巨大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巨额利差损的出现和保险业整体投资收益率的下降,严重地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日益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保险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对这种履约能力的监管即构成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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