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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论文] [摘 要]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合同融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为一体,投保人善尽告知的范围应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为使保险人能准确衡估危险,告知义务主体应扩大及于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者,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者,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原则上应负赔偿责任。 [关键词]保险合同,投保人,告知 一、引言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无风险,无保险。风险的大小和性质不仅直接影响着保险人是否承保,且决定着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合同的内容。而保险标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保险方无法对承保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投保人作为利害关系者则通常知之甚详。为了使保险方能够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就合同的缔结做出意思表示,投保方负有提供与合同缔结相关的一定信息义务,以求合同之实质自由。如果投保方对缔约的信息告知不充分、不真实,则势必影响保险方对事实的判断,使自己的决定受他人意志左右,成为他人的决定,在此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肯定有失公平。故据实告知为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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