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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保险代位追偿权法律制度应加强而非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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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论文] 对张姝同志的《保险代位权制度之超越》一文梗概中的观点我不敢认同。该文主张超越保险代位权制度、甚至于废除保险代位权制度(似应称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更贴切,以更好区别于合同法之代位权制度,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此观点虽标新立异但立论轻率, 未瞻后果和给出解决机制,这样的创造性理论值得商榷。此观点对保险的了解是肤浅的,尤其是未从现实上把握,研究保险法仅从一般法理论研究出发而不知保险实务和实践,深入保险公司“偷拳九年”的无名小卒深以为不妥,无名小卒如此狂妄之言论请多包涵。 仅举三例佐证:1、盗窃险如何理赔?如废止了保险代位追偿权制度,保险人赔付了保险赔款,难道破案后公安局从小偷等处追回的受损保品又由被保险人领取,被保险人岂非双倍受偿?因投保而可以受益一倍,难道不惮怕因此引发过多保险道德危险和欺诈骗赔,保险与风险为伍,如此废止对人的趋利避害本能激发的恐怕是负面效应;那剩下的选择就只有捐献给公安局或返还给小偷,要知道追回被盗保品,有的地方的行情是求人的保险公司一般要奖励或者说回扣给公安局百分之十方能精诚合作,我国保险业的生存环境就是如此商机。2、财产险保险标的被他人纵火或破坏,如企业、家庭、车辆、船舶、货物等财产保险如何理赔?3、信用保险如何理赔? 实际上,我国保险公司过去独家垄断经营,即便今日也是姓公的多,轻效益管理而重展业数量,轻法律手段运用而重如何拉到保费,这实际上是一种低水平运行机制。与保险公司考核制度也有很大关联。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代位追偿,各分支保险公司职员并不擅长,吃力不一定讨好,也不一定利于“政绩”彰显,故出现“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作法”现象,不足为奇,我国国有公有资产浪费非独保险公司一业,此为我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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