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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实习论文] 「内容摘要」:保证保险在我国保险业中属于一个新的险种。自从保险公司开展这项业务以来,由于自身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遇到了一系列早年出现在银行业上的信用危机。由于保证保险是财产险种之一,且又具有其它财产险种所不具备的信用性,因此它可以适用财产险的一般条款,但同时又具其特殊性。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则主要从其与《担保法》中的保证的主体、内容、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几个方面的区别来分析。本文试从保证保险的概念及性质入手,就保证保险合同的从属性,诉讼主体及代位求偿权等几个立法、司法问题来探讨保证保险的司法救济途径。 「关键词」:保证保险 保证 从属性 诉讼主体 代位求偿权 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之后在西方许多国家广泛开展①。在我国,保证保险却是一个新的险种,法律界很少探讨保证保险的相关问题,立法相对滞后;而保险公司在处理保证保险业务时往往经验不足,风险防范能力差,因而造成了大量的纠纷出现。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对保证保险进行剖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探讨保证保险在实际操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及性质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行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的,则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②。保证保险的性质表现如下: 1、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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