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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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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论文] [摘 要]:英国实行由议会立法、贸工部全面监管和保险同业工会自我管理相给合的保险监管制度。美国实行联邦政府双重监管制度。日本正在改变其严格的行政式保险制度。本文借鉴西方保险监管制度,从保险立法、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对策。 [关键词]:保险监管制度,比较 保险业是集风险性和金融性于一体的行业。基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各国大多建立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以英、美、日等西方国家最为完善、系统。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西方保险监管制度的比较 (一) 英国保险监管制度。英国的保险监管制度采用“公开性自由”原则,实行由议会立法、贸工部全面监督管理和保险同业公会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年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 贸工部是国家设立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的具体机构是贸工部下设的保险局。保险局与其在贸工部的其它单位如法律处、公司调查处和审计处一起,同保险业界的代表机构保持着密切联系。贸工部监管以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为监管中心,对保险费率、保单条款内容和公司所有权等,一般不进行干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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