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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海上保险中的委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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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毕业论文] 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让与保险人,以此来取得实际全损赔偿利益的法律行为。在现代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它是一项已得到普遍确认和适用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制度,既有别于英美国家,又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到之处。 一、委付制度之意义委付,是海上保险中与推定全损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特别制度。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推定全损制度使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标的的尚未构成实际全损而为避免全损发生将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的情形下,得到全损赔偿的利益。这使保险人对尚未产生的损失支付了赔偿,令被保险人获得了额外收益,显然有悖于保险的“补偿原则”。故此,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产生了委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取得推定全损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已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否则便丧失索赔全损的权利(除非构成了实际全损),可见,委付的直接目的是欲取得推定全损的索赔权,为此,被保险人要付出放弃保险标的全部权利的代价。只有这样,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因此,委付具有双重作用,即向保险人让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向保险人要求按照全部损失赔偿。 二、委付之法律性质委付,在法律上是一种制度,在当事人则为一种法律行为。但它究竟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各国法律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应为双方法律行为,以下从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的角度作出分析: 1.委付的第一层意思表示是向保险人让与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根据《海商法》第250条的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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