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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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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三者应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 所谓第三者是指签定保险合同的第三方,即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为第三者。长期以来国内商业保险公司,都单独将车上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作为附加险来经营,但这仍然改变不了车上的人员属于第三者的法律属性。香港和台湾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就同时包括车上的第三者人员,深圳的保险条款也将乘客座位责任险,列为基本险范围内。 如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包括车上的第三者人员,那么大客车翻车造成人员伤亡,怎么办?难道《交通法》只管路上的行人,不管车上的乘客吗?或者再制定“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所以,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建议第三者应包括机动车本车人员。 二、 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保险的作用是社会的稳定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风险都强制保险。强制保险只能是为了保障第三者基本利益,而强制被保险人缴钱投保的一种国家强制手段,它不能也不可能解决第三者的所有利益问题。所以,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该主要解决人的问题,没有必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象车和车相碰撞,又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一般财产损失纠纷中去。 另一方面,如果第三者强制保险只负责人员伤亡,不负责财产损失,在相同保险费下,可提高保险限额,从而加大第三者人员伤亡的保障力度。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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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人:酒喝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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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袁辽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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