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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小论文] 随着物质经济条件的改善,现代人的生活日益丰富,以车代步、外出旅游、室内滑雪、峭壁攀岩……这些都极大地刺激着我们的好奇心和挑战欲望,而这一切也前所未有地加大了我们生活中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保险,尤其偏重消费型的意外险。 可是出险理赔却经常背离购买者的初衷,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意外伤害?在本期案例中,周先生和孙女士二人均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位患精神分裂症,一位落枕受伤,出险后却遭到拒赔,那么保险公司是依据什么做出这样的理赔决定呢? 案例一 精神失常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意外保险 周先生原是本市某食品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后来由于工厂效益不好进行改制,周先生便离开了原单位。因为早些年在部队开过车,周先生考了驾驶执照,开起了出租车。考虑到开车的风险很大,周先生于1998年5月为自己投保了本市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000元,保险期限1年,由于所从事的是出租营运的职业,依据相关职业类别划定为第四类,年交保费280元。周先生一直按期足额交费。 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交一年保费保险公司承担一年保险责任,到期保险责任终止,如果想要继续得到保障,需要进行续保。因为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工作,所以依此进行职业类别划分并确定保费。 住院理赔遭拒 2003年6月开始,周先生逐渐显出记忆衰退现象,慢慢地,行为言语也变得怪异,到后来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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