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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WTO:中国电信业直面开放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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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中国经济论文] 由有限范围和领域内的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以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的开放 在电信领域,我国适时对外开放国内电信业务市场。在WTO规定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中,由于电信自身的特点,各成员基本实施逐步开放的原则,即先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然后开放数据和移动通信业务,最后开放基础电信业务和基础通信设施,我国也不例外。但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仍然要遵循我国“入世”的基本原则,即以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进行,我国电信开放特点可以概括为:业务分层次,地域分东西,时间分先后,外资有限制。 背景 WTO中的电信服务贸易 1995年1月1日WTO规则开始正式生效。然而作为服务贸易重要议题——电信服务贸易一直谈判到1997年,才形成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附件,即关于《电信的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协议》。 《电信的附件》是在WTO服务贸易环境下形成的一份专门的电信文件,口头上也称《电信附件》。它详细介绍了某些涉及电信的条款,对各国在承诺表中可能承诺的各种贸易开放措施提出详细的实现方法和规定,防止各成员国在实施承诺的过程中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它对过去已经定义过的技术含义进行了重新定义,给予新的解释,或赋予新的内涵。《电信附件》的核心内容是“成员应确保按合理和非歧视原则和条件准许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电路”。由此可以看出,该附件完全是针对公用电信传输网和公用电信业务运营者的。我国加入WTO,也要承诺最终开放我国的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基础电信业务。《电信附件》又附有一个《电信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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